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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蚌埠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》的通知

蚌食药监安〔2008〕9号

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:
  为全面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,加强上市药品安全监管,进一步落实监测工作目标责任,现结合监测工作实际,制定了《蚌埠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》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
  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五日

蚌埠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

 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ADR监测工作,落实监测工作目标责任制,检查了解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执行情况,提高ADR监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,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  第二条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,由局领导、药品安全监管科、药品市场管理科、纪检监察室、市ADR监测中心等科室(单位)负责人组成,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。
 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局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等网络监测成员单位。
 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:
  (一)组织领导。建立ADR监测领导小组,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具体负责录入的业务人员,有经费保障。
  (二)制度、网络建设。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,完善监测网络建设,保证ADR监测工作有章可循。
  (三)宣传培训。加强ADR监测宣传工作,制定ADR学习和培训计划,积极撰写信息报道、ADR学习体会及分析论文。
  (四)ADR监测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,提高ADR报告数量和质量。
  第五条  ADR监测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标准,组织考核具体实施,考核结果报ADR监测领导小组。
  第六条  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并对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  第七条 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如发生弄虚作假行为,视情节给予扣分或通报批评。
  第八条 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。

附件:

2008年网络成员单位监测工作考核标准点击下载

2008年县局监测工作考核标准点击下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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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08-09-08 16:44: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