蚌食药监〔2008〕58号
各县局,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:
为积极探索建立我市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工作的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,密切与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,加大日常监督力度,畅通监测报告反馈渠道,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,进一步促进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工作,决定建立监测联络员
网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县局及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所在单位联络员工作,配合市监测中心加强联络员的日常管理。
二、监测联络员要切实履行监测工作职责,遵守监测工作的各项规定,积极做好本单位监测工作。
三、监测联络员要积极参加市局、市监测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;努力钻研业务知识,不断提高分析、判断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资料的能力。
四、市监测中心要加强与联络员的联系,认真听取联络员的工作意见、建议,做到渠道畅通,积极支持和促进联络员开展监测工作。 五、监测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联络员,将给予表彰。
附件:蚌埠市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联络员管理办法(暂行)
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五日
蚌埠市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联络员管理办法(暂行)
第一条
为进一步做好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工作,密切与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
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联络员须由网络成员单位推荐,基本要求:
(一)熟悉本单位的药品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。了解、熟悉药械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(二)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职称,有一定的电脑操作能力。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协调能力。 第三条
联络员工作职责: (一)负责本单位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病例上报工作;
(二)负责本单位与监测中心的联系与协调工作;
(三)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法律法规及知识宣传普及工作;
(四)协助配合市监测中心监督检查工作;
(五)参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,参加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工作联系会议;
(六)收集、反映本单位监测工作的意见或建议。 第四条 工作制度:
(一)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;
(二)每年组织一次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评比活动;
(三)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务工作培训。 第五条
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联络员工作由监测工作办公室领导,市药械不良反应/事件监测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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